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直属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后征收工资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10月20日 (89)国税所字第185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以劳薪字(1989)6号《关于邮电部直属企业工资总额同邮电业务总量和实现税利复合挂钩问题的复函》,批准邮电部直属企业从一九八八年度起实行工效挂钩,为有利于推行挂钩办法,加强消费基金的宏观管理,现将征收工资调节税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邮电部直属企业,从一九八八年度起,按《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征收工资调节税。但对一九八八年度已经征收奖金税的,当年不再改变征税办法,从一九八九年度起改为征收工资调节税。对没有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仍征收奖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