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一九八九年度奖金税、工资调节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989年11月4日 (89)国税所字第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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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压缩社会总需求是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区要按照从严控制,合理疏导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税收规定,认真做好一九八九年度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对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的若干政策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乡镇企业的税收征管,对按财政部(86)财税字第335号文件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免、缓征奖金税的乡镇企业,一律恢复征税。从一九八九年度起按国家统一规定征收集体企业奖金税,其计税月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人均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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