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商品房征收建筑税问题的批复

1989年11月7日 (89)国税地字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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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89)粤税直字第08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商品房建设投资超年度计划部分是否按20%税率征收建筑税的问题。凡自1985年度以来,超过国家指令性计划的部分,均应适用20%的税率,执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的,均应适用10%税率。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39号文的规定,1989年商品房续建项目所需投资规模,仍按国家计委等部门计资(1987)16号文件执行,而新开工商品房屋项目建设时所需投资,一律列入国家下达给地方单位的投资规模内。因此,对1989年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应区分续建与新开工项目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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