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武警部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11月10日 (89)国税地字第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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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税的规定办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武警部队的工厂、凡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其他产品的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武警部队与其他单位联营或合资办的企业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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