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2期 订立涉外经济贸易合同必须遵从国家税法规定王选汇

订立涉外经济贸易合同必须遵从国家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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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坚持“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采用国际上通常的方式,吸收外资,引进技术,发展国家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往来,在国际上树立了良好的声誉。但是,从近些年对外签订经济贸易合同的情况来看,有些合同在遵守国家税法规定方面,还存在一些必须引起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的问题:一是在双方或几方签订的合同中,自订纳多少税或减免税条文,以经济贸易合同代替国家的税法规定;二是在合同中订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一切税收,由中方负担,在中国境外发生的税收,由外方负担。也就是所谓采取“包税”方式;三是把合作项目的可行性建立在国家不收税或少收税的基础上,要求征税规定和税额的计征符合其双方商定的投资回收和收益分配的安排。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解决这些问题也需要多方面作出努力。而最根本的是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对外谈签经济贸易合同的自觉性和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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