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2期
征收管理
加强建筑税征收管理的几点做法
上一篇 下一篇为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我局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改进征管办法,加强建筑税的征收工作,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一、结合实际,制定征管办法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昆明市《建筑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文规定:一切建设单位在接到批准建设投资文件后,应在15天内持投资计划文件及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缴纳税款手续;凭税务机关核发的“建筑税征免通知书”向城乡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否则,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将视为手续不完备,不予发给“施工许可证”、具体做法是,建设单位在接到建设规模、投资计划文件后,开始施工前。不论应否缴纳建筑税,都应持投资计划文件(复印一份交税务机关)及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税务机关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来源,按照政策规定划分征、免税,并在建筑税申报表的“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栏”中签注征税或免税的具体意见和政策依据。经核定属免税的,当即由税务机关填发“建筑税征免通知书”;属应纳税的。由建设单位持签有税务机关意见的纳税申报表、登记表,在5天内到所属代征银行缴纳税款,然后凭“税款入库缴款书”向税务机关领取“建筑税征免通知书”,再持通知书向城乡建设规划管理部门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这样,就把应征的建筑税,控制在施工前征收入库,避免了漏欠和滞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