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1989年12月7日 (89)国税流字第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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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我局(89)国税流字第445号《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达后,各地反映还有一些问题,要求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取消“其他食品”原定退税率的范围,也包括加工粮、奶制口、糖果、糕点、味精、液体饮料、固体饮料等按退税率11.42%计算退税的食品。

二、《通知》中的“粮食洒”是指粮食白洒。

三、《通知》中的“涂料”不包括水溶性涂料。水溶性涂料仍按原定的综合退税率15.36%计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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