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银行开展“购物储蓄”、“以奖代息”等支付的商品不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89年12月10日 (89)国税流字第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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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7月1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检发的通知》,规定对银行开展“购物储蓄”、“以奖代息”等,以商品抵充货币向储户和中奖者支付本息和奖金,按照商品的实际销售收入(即商品所抵充的金额)依3%的税率征收零售环节营业税。这一规定下达后,一些地方不断反映,银行为抵充货币(即本息和奖金)而向中奖者和储户支付商品,是银行金融业务,不属于商品零售行为,在实际执行中,各地作法也不一致,为了统一税收政策,经征求各地意见,我局决定从1990年1月1日起,对银行开展“购物储蓄”、“以奖代息”等业务支付给储户和中奖者用于抵充货币(即本息和奖金)的商品,不再征收零售环节营业税,对于商业企业销售给银行的商品,一律按商品零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