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减税纺织产品恢复按规定征税的通知
1989年12月31日 (89)国税流字第406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部分减税的纺织产品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产品从1990年1月1日起恢复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1.对生产地毯所用的毛纱恢复按23%的税率征税。
2. 对外购棉纱、棉型涤纶纱生产的棉坯布、棉色织布和棉型涤纶坯布,棉型涤纶色织布恢复按应纳税额的全额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