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4期 纳税人之窗

个体工商业户纳税指南(三)

个体工商业户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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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应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款的计算,可参照对国营、集体企业的规定,这,已不再赘述。这里我们着重要介绍的是如何计算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86年1月7日发布的,从1986年度起施行。规定凡是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采用10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最低一级为今年所得额不超过1000元的,税率7%;最高一级为全年所得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60%;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1%至40%的所得税。具体加征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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