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4期 史话

孙中山的赋税思想初探

饶立新 上一篇 下一篇

孙中山的赋税思想是其三民主义思想体系中民生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近代税收史上占有特殊地位。但由于先生生前并没有留下系统的税收学说,他关于税收的理论和主张大都散见于论著和演说词中,因而至今鲜为人知。对此,本人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整理,以飨读者。

一、关于革命成功后是否要建立税制

孙中山对革命成功后是否要建立税制的问题,经历了一个由否定到肯定的过程。

十九世纪中叶以来,中国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外扰内乱日益加剧。为了偿还巨额战争赔款和镇压农民起义,腐败的清政府在加重田赋和盐税的同时,开征了诸如关税、厘金等许多苛捐杂税,正如马克思所说:“184o年不幸的战争后所要付给英国的赔款,巨大的非生产的鸦片消耗,鸦片贸易引起的金银外溢,外国竞争对本地手工制造业的破坏性的影响,国家行政的腐败状况——这一切,造成了两个结果:旧税更加繁重而难以担负,旧税之外又增加了新税。”(1)不仅如此,由于封建割据严重和海关自主权丧失,清政府税制管理一片混乱,平民百姓在重税的压迫下痛苦不堪。这一切,使孙中山片面地把人民贫困的原因都归咎于税。他认为;“一般普通人民负担的杂捐太重,总是要纳税,所以便很穷,所以中国的穷人便很多”。(2)于是,他理想化地提出要将所有苛捐“尽数蠲除”,“把几千年捐输的弊政永远断绝”(3)的设想。他提出用核定地主的地价,以后地价上涨部分尽归国有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土地问题,指出:“中国行了社会革命之后,私人永远不用纳税,但收地租一项,已成为地球上最富的国。”(4)显然,这种想法是脱离实际的。用收地租的方法虽然能解决部分财政收入,但地租的增长是极其有限的,没有足量的资金用于发展经济和繁荣社会,地价决不会自然升值,因而地租收入也就不可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财政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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