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5期
税制改革
完善“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与会计核算配套之浅见
上一篇 下一篇“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简称“价税分流法”)试行以来,税企双方普遍反映,将增值税的计算与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分离,使企业在生产领域以不含税价格进行核算,方法科学,计算准确。但是,由于企业财务部门采用“价税分流”进行材料成本核算,而实物保管部门则是按实际含税成本登记,因此,不仅造成帐帐不符,不能及时准确反映材料库存情况,而且明显表现出“价税分流法”与会计核算配套不足。
例1:××织布厂本月购入棉纱40吨,每吨价格10o0元,货款40000元,外 外运杂费2300元,入库前挑选整理费200元,款均经银行支付,仓库验收时,发现短少1吨,经查属合理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