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5期 论坛

个人收入调节税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不能相互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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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的开征,对控制工资基金的过快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其征收难度极大,一时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由此,有些同志认为,个人收入调节税开征以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应该取消。我们认为,当前两者是不能互相取代的,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的存在是必要的。

一、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的开征是改革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工资水平低而又不可能大动的条件下,为鼓励职工发展生产、搞活经济的积极性,我国迅速恢复了奖金制度。1978年奖金制度恢复之初,国家规定企业发放奖金一般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标准工资额一个半月到两个月的限额,个别最高的也不能超过三个月,对奖金实行“封顶”,以行政手段控制奖金发放的最高额。这在当时对调动企业、职工生产积极性起到了一定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化,生产迅速的发展,1984年,我国又实行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奖金制度。考虑到既要充分调动职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又要避免工资、奖金增长过猛带来的消费基金的膨胀,国家便陆续开征了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用税收杠杆来调节分配,这是国家经济管理观念上的重大转变和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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