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5期 研究与探讨

“经济权益转让”行为应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姜学中 上一篇 下一篇

近两年来,在我国部分地区陆续出现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在经济特区和沿海地区发展尤为迅速。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既有专门经营上地开发的公司,也有企事业单位。土地开发公司主要是从代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国土局有偿受让生荒地,经过整体规划,搞“三通一平”基础工程,改造成熟地后,转让给其他使用单位,或建成住宅、商店、厂房连同地皮一起转让,或以土地投资、入股形式与其他单位联营。企事业单位主要是将自己原无偿或有偿占用的国有土地,连同地面上的附属建筑物一起转让给其他使用单位。不论以什么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其收益都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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