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办期间外币调剂价差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0年2月5日国税发[1990] 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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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调剂外币发生调剂价差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因外币资金(包括投入的外币资本和外币借款)不足,以调剂价买入外币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和支付费用,可以按实际发生的调剂价计算有关资产的原价或计入有关费用支出。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买入外币用于偿还外币债务所发生的调剂价与帐面汇率折合人民币的差额,可以计入用该项外币债务建造或购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原价,也可以累积计算,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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