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0年2月14日 国税发[199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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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浙江、安徽、湖南、江西、云南、贵州、广东、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为了鼓励外国企业开采我国陆上石油资源,现将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国企业在华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所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中 有关“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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