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7期 涉外税收

关于中外合作企业几个财务税收问题刍议

韩杰 宋成 上一篇 下一篇

中外合作企业是我国实行次革开放政策以来出现的一种新型企业。它是由中外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经济原则,通过具体谈判所组成的一种契约式合营企业。在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中,具体规定了中外各方对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各方投资的数额和投资的形式,产品分配的方式和利润分配的比例,等等。合作双方在生产上是共同管理、合作经营,财务上是共同承担生产费用,分别核算经营利润,自负盈亏,一般是分别缴纳税金。有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法律上不具备法人资格和法人地位,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中外双方等额人员组成的联合管理委员会。

中外合作企业虽属共同投资、合作经营,但投资数额和比例既非双方均等式,又非认股分权式,它的投资数额、投资比例、投资形式是选择对各自有利优惠的方式,坚持“有钱出钱,有物出物”的互利原则,由双方通过谈判达成协议或合同来共同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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