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7期
讲座
盐税
一、盐税概述
上一篇 下一篇(一)盐税的概念
征税是对我国境内一切生产经营和出口盐的单位就其盐的销售、经营或进口的数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盐税是我国现行税制的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参与盐业生产经营部门创造的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基本形式,是调节盐业资源级差收入,均衡盐的产销,保证工需民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的重要手段。
盐税按照盐的产制成本和运输费用的高低确定地区差别税额,具有典型的调节业资源级差收入的资源税性质,与资源税相同,盐税采用的也是从量定额的征收办法。
盐税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各朝各代都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政收入。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颁发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规定盐税作为全国开征的一个税种。但在1984年以前,我国没有正式颁发盐税条例,开征盐税是以前政务院1950年1月20日政财字第2号院令“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为依据的。该决定确定了盐税的征收原则、盐税税额及缉私管理等。它实际上起着盐税基本法的作用。为了达到分工严,责任专,从1958年下半年起,盐税由盐务机关移交税务机关接办。1973年在片面强调简化税制的情况下,曾经把盐税这一独立税种并入工商税,成为工商税的一个税目。直到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江永),(以下简称《盐税条例》),于同年10月1日试行,盐税才又恢复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盐税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正式的盐税法规,它标志着盐税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