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对稿酬收入减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1990年6月26日 国税发[1990]69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关于对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作如下减征照顾:
每部书的稿酬收入不超过20,000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30%,每部书稿酬收入超过20,000元的,仍按现行规定征税。
本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报: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