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带包装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7月4日 国税函发[1990]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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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公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施行细则(草案)》第五条及有关规定,现对从事工业品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带包装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连同包装销售的,不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都应按照连同包装的销售收入,依照产品适用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但对白酒、黄酒、啤酒、复制酒、果木酒、汽水、酸(盐酸、硫酸、硝酸)、碱、焦油和漂白粉,可准予按照扣除包装的销售收入缴纳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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