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地质队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14日 国税函发[1990]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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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闽税政二(1990)78号文收悉。现对地质队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队开拓地质市场的所得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范围,包括:
(一)承揽系统外各单位地质普查、勘探、打井等地质业务的所得;
(二)在勘探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副产品对外销售的所得。
二、地质队转让技术成果以及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