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合营企业接受外方赠送的固定资产计价问题的批复
1990年9月14日 国税函发[1990]1160号
上一篇 下一篇上海市税务局:一九九○年八月十一日沪税外(1990)139号《关于合营企业接受外方赠送的固定资产帐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对来文所提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于外方赠与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如果合营企业未支付任何费用的,可按象征性价格1元计价,同意作为营业外收入,不计折旧;如果合营企业支付了有关费用的,应按实际支出数计价,并按规定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