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2期
简讯
国家税务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发出“开展全国税法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本刊讯 1990年9月27日,国家税务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发出通知,从1990年10月开始,到1991年底,在全国集中开展一次税法宣传教育活动。《通知》指出,开展税法宣传教育活动的目的,是提高全民依法纳税观念,使广大人民群众懂得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懂得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在全社会树立起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风气,使税收工作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配合。
《通知》指出,提高税法宣传教育活动的普及率和合格率,是检验这项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志。为此,要求各地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利用宣传阵地,运用广播、录相、黑板报、墙报、专题讲座、知识竞赛、文艺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税法宣传教育活动。学习的重点是国家税务局编写审定的《税法知识学习手册》、《税法辅导讲座》以及张贴的宣传品等有关学习材料。活动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活动的普及率,教育的合格率,以及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的活动方式。通过学习考核,使绝大多数纳税单位获得国家税务局颁发的“税法宣传教育合格单位证书”,使纳税个人和纳税单位中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党工团妇组织负责人获得国家税务局颁发的“税法知识学习合格证书”,并将此和遵守国家税收法规,作为这些单位和个人评选先进企业、劳动模范、新长征突击手和“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