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重申对个体经营者贩运商品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0年10月9日 国税发[199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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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各地对个体经营者贩运商品征税政策掌握不一,漏税和重征税现象时有发生。为了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加强征税管理,现将对个体经营者贩运商品征收营业税的规定重申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产品税等三个税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4)财税一字第210号规定:

(一)凡向国营和集体商业批发企业、国营和县以上(含县)集体工业企业购进货物的城乡个体商贩和以现金或现金支票进货的集体商业企业,其应纳的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由供货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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