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司减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10月9日 国税函发[1990]1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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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90)湘税流字第289号《关于对流通领域公司减免税如何掌据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意见(国办发(1989)1号)中明确的,对综合性公司、金融性公司和流通领域的公司一律不得减税免税,是针对一九八六年下半年以来成立的公司过多、过滥,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公司存在政企不分,官商不分,转手倒卖,牟取暴利的问题所作的规定,目的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加强对商品流通的管理,使之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而商业、物资部门所属的专业性公司,是国家准许的商品经营单位,财务制度健全,多数能够依法经营。因此,对商业、物资等部门所属的专业性公司,在正常经营中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可以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