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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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税收调节经济职能作用的再认识
上一篇 下一篇集中收入和调节经济是税收内在的两大职能。就集中收入的职能作用来说,问题比较清楚,需要正确处理的主要是税收总负担水平如何做到既满足国家的需要,又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比较复杂的问题是税收的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需要深入剖释。因此,本文主要论述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税收集中收入的职能作用不重要。就税收的这两方面职能作用的关系来说,集中收入是最基本的,调节经济是从属的,派生的。只有在集中收入的前提下才存在调节经济。从税收产生和存在看,首先是为了集中收入,满足公共需要,只是在集中收入这个前提下,国家才能利用税收这种集中收入的形式,按一定目的去调节经济。在现代社会里,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十分重要这是无疑的。但这种重要性也不会改变它的从属性地位。当然,这是从税收总体说的,从个别税种的设置来看,并不排斥主要着眼于调节经济。既然集中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因此,国家在运用税收工具调节经济时也必须以集中收入为前提,使集中收入和调节经济做到最优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