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1期
文摘
关于分税制改革的几种思路
上一篇 下一篇第一种思路是主张按照现有税制结构确立税收的立法权。就是所有税种,包括中央税收,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收以及地方税收的法规、条例以及中央认为实施细则由中央统一制定颁发,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实施细则由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加以制定。
第二种思路是主张实行分税包干制。有两层含义:一是在全国大部份地区或全省大部份地区搞分税制的情况下,允许少数贫穷落后地区仍实行财政包干制;二是在实行分税制的省区或地区、县,也保留财政包干制的某些成份,即保留包干制基数,确定增长部份留归地方,但中央与地方都必须把各级政府的经常性项目支出与建设性项目收支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