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2期 论坛

税利分流是深化全业改革的方向

李开望 上一篇 下一篇

当前,对于税利分流的问题,在我国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中存在着截然不同的看法,不少同志将税利分流与承包经营责任制对立起来,割裂开来。或者主张承包制,或者主张税利分流。其实,从我省益阳市税利分流的试点情况来看,二者既有区别,又有内在联系。我认为,税利分流同时汲取了利改税和承包制的优点,是对承包制的完善和发展,是深化企业改革的方向。

一、税利分流是对承包制的完善和发展

税利分流,是国家凭借政权和产权的双重职能,以所得税和税后承包的形式分配全民所有制企业实现的利润,同时取消调节税,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其具体内容是:降低所得税,取消调节税,税后还贷,税利分开,税后承包。所谓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依据国家的方针、政策、经济法规,利用承包、合同方式,通过建立契约关系来分配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以保证国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承包制的主要内容是:“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全留或分成,欠收自补,工资与效益挂钩。”税利分流和承包制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但由于对承包制与税利分流二者的本质属性不甚了解,对二者的关系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模糊认识。有的认为承包制是唯一正确的选择,税利分流在我国根本行不通;有人认为税利分流是增强财力的需要,只有承包制是搞活企业的需要;也有人认为承包制与税利分流二者没有相通之处。上述种种认识存在着片面性,带有某种偏见和误解。那么,应该如何认识承包制与税利分流的关系呢?我们的看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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