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5期
征收管理
沿着法制轨道深化征管改革对武汉市税收征管改革中若干法制问题的探讨
上一篇 下一篇我市两年多来的征管改革,经过试点运行和分步实施,现已全面铺开。新的征管模式的运行,对严格税收征管,保障国家收入,加强勤政廉政,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等,都起到了良好作用。但如同任何新事物的发展一样,这项改革也有个改进和发展的过程。为了深化和逐步完善这项改革,使之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和取得更好的成效,现就其改革中所遇到的若干法制问题,提出以下看法,以供探讨。
一、关于执法主体和责任执法主体的问题
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实施税务行政管理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就地方税务机关而言,大量的基本的行政管理工作是行政执法。而行使行政执法权,首先碰到的就是主体资格问题,这既关系到主体行为是否合法,又关系到行政复议的管辖,执法主体不合格,就要承担法律后果;执法主体合法,纳税人对执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争议,又涉及到由哪一级上级机关进行复议。按有关解释,作为执法主体的行政机关,是一级具有外部管理职能的,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也还有法律授权的其它组织)。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机构和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这样,我们在征管改革中,涉及到执法主体和责任执法主体的有四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