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5期 学术动态

加强法制研究是以法治税的一项基本内容

——税收法制建设理论研讨会发言摘要

国家税务局中青年税收理论研究小组整理 上一篇 下一篇

1991年 3月 15日,国家税务局中青年税收理论研究小组召开了“税收法制建设理论研讨会”。国务院法制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厅、中国法学会、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财政部税政司、中华律师事务所、中南财经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应邀出席了会议。研究小组顾问、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刘志城和国家税务局副局长王平武到会讲了话。会议就税收法制建设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对税收法制建设提出了许多意见。现将与会者发言摘要如下:

刘志城(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关于税收法制建设,我讲四个问题:第一是思想认识问题。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是由国家税务局起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税收立法权属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只是一个执法机关,要依法办事、依法征税,不能认为凡涉及税收问题就是税务局自己说了算。作为国家来讲要以法治税,对税务机关而言是依法办事,否则,就要吃官司。第二是立法必须健全,要讲科学化,这样才能保证税法的严肃性。建议搞一个税法大纲,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在大纲的基础上再进行立法。有些法目前制订不了,可通过条例先试行。另外,在大纲中也可以规定授权。第三是保证征管体系的一致性,即在时间上前后要一致;中央与地方要一致;各地方之间也要保持一致。第四是税收法制建设的健全需考虑几个要素。出台一个新税种在道理上要站得住脚,要考虑各税种间的关系如何。立法指导思想和意识很重要,要摒弃旧的税制管理习惯搞规范化建设。要加强税务机关的法制观念。税法解释要一致,税法执行要统一。建议有步骤地搞立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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