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7期
税制建设
关于资源税实行价外税的探讨
上一篇 下一篇1984年开征的资源税,根据不同企业占用资源的状况和开采条件,设计相应的税额,对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使企业之间开展平等竞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现行资源税对资源开采没有给予普遍调节,因而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发展的要求。以下我们就如何完善资源税的调节功能作些探讨。
从理论上分析,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级差地租,还包括绝对地租。它是国家以资源所有者的身份对矿山和对使用不同资源所形成的不同收入的调节。通过征收这种意义上的资源税,一方面体现资源的有偿使用,另一方面可以促使资源的合理开采,缓解资源供求矛盾。但是长期以来,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不到体现。国有资源无偿占用的结果,造成资源利用低效、损失浪费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