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2期
纳税指南
我国现行工商各税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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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得税类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 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这是为改变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运用征税方式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即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包括营业外收入),按规定减去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义务人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包括企业主管部门、公司、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和团体所属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区分大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分别规定。大中型企业,实行55%比例税利;小型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为10%;最高一级,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55%。企业在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的,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查核实,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从其下一年度的所得中给予一定数额的抵补。1年抵补不足的,可以结转次年继续抵补,但连续抵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