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3期
经验点滴
抚顺市试行“代理纳税人申报纳税”制度
上一篇 下一篇1990年以来,辽宁省抚顺市在全市157户企业中试行了“代理纳税人申报纳税”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抚顺市人民政府试行的代理纳税人申报纳税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由会计师事务所代理企业(纳税人)纳税申报。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同企业签订“代理申报纳税”协议书,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定下来,明确委托、受托双方的法律责任。
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健康发展,他们重点抓了5个方面:一是建立审查,申报签章受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对试点企业每月的经营活动、财务核算进行严格审查,在企业纳税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后,由企业持申报表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二是在会计师务所建立“代申报”企业资料档案,设立“委托代申报协议书”、“企业基本情况填报表”、“财务决算”、“纳税申报表”、“代申报审查记录”等资料,并纳入正常管理。三是建立税收业务文件传递制度。税务机关按期发放税法公报,传递有关文件,及时通报有关税收政策,保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办理代申报业务。四是建立业务问题解答制度。在会计师事务所与税务机关的业务往来中,履行“业务问题联系答复单”,严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避免部门之间脱节,提高工作时效性,五是建立对会计师事务所代申报企业的事务复查制度。由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会计师组成高层次的联合复查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在代理纳税申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审核认定,复查验收,查后写出复查报告,交由税务、事务所、企业存档,形成双层制约和检验体系,保证“代申报”工作的严密性、科学性、规范化和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