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投资银行虚收利息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12月24日 国税函发[1990]1698号
上一篇 下一篇天津市税务局:
你局税一(1990)288号《对银行利息收入有关征税的请示》悉。
投资银行是向国外筹集建设资金,办理固定资产投资的外汇专业银行,采用世界公认的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近两年,因国家调整经济政策,财政信贷资金紧缺,致使企业不能如期归还银行贷款,支付利息亦发生困难,造成投资银行发生贷款利息虚收问题,投资银行为了能够真实地反映其经营成果,解决虚收问题,决定改进贷款利息核算办法,并上报财政部备案。鉴于上述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中国投资银行虚收利息(包括复利)暂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