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4期
纳税指南
我国现行工商各税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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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产和行为税类
房产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配合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强房产管理而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由房产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的单位、产权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计征依据分为两种:一种依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税率为1.2%;一种依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等均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