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5期
研究与探讨
对建立新的税收会计核算制度的思考
上一篇 下一篇我在《中国税务》1989年第7期发表的《浅议税收会计复式记帐的会计基础》(简称《税会基础》)一文中曾经提出,税收会计核算应包括税收应征数,建立自税源实现环节开始的核算制度,这不仅是税收计会改革,而且对促进税收征收管理有重大的意见。当时由于篇幅限制,对提出上述观点的客观依据、作用等叙述较为简略。就此,本文拟略作展开阐明。
历史的回顾
几十年来,我国的税收会计,在贯彻税收政策,进行税款核算,提供纳税服务,实施业务监督,推动组织收入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然而,税收会计是否称得上会计,一直存在不同看法。归纳起来,有三种意见:一种认为,税收会计不搞成本核算,加之多年来长期以表代账,不搞核算,又不建帐,故不能称之为会计,充其量只能算作简单的统计。另一种认为,税收会计不搞成本核算,是业务性质决定的。税收会计从事税收征、解、提、退等业务,横与企业、银行平行对口,纵与上下级往来结报,完全履行了会计的职能,是一种独立的专业会计。第三种认为,计会制度规定,税收的提、退等业务只能在县、市级发生,所以县、市局级存在税收会计,基层征收所只有税收统计,而不存在税收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