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5期
纳税指南
我国现行工商税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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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涉外税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1980年9月1o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维护国家权益,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征收的一种税。合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按规定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税率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按汇出额缴纳10%的所得税。合营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步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新办的合营企业,对农业、林业等利润较低的合营企业和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开办的合营企业,对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等,税收上都有优惠规定。(注:该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即将由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