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5期 史话

我国历史上的财产税

蜀昆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对财产征税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汉武帝时征收的“缗钱税”,便是对缗钱(现金)这项动产征税。元狩4年(公元前119年)冬,“初算缗钱”,商人及高利贷者,每2千钱征“一算”(2o钱),税率6%,手工业者优惠,4千钱一算,税率仅3%。初期的缗钱税,虽然是对现金征收,但还带有营业税性质。后来扩大征收范围,富裕家庭的财产,包括现金、商货、车船、田宅、牲畜等,都属于征税对象。当时奴婢也是“财产”,所以也在征税之列。这后期的缗钱税,就纯属财产税性质了。元狩6年(公元前117年),又发布“告缗令”,对富豪巨商逃漏缗钱税,发动举报,结果“告缗遍天下”,中产以上家庭几乎都被告,当局因此抄没财物上亿,奴婢上千万,充公的田产,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房宅无数。汉武帝的本意,是在增裕财政收入的同时,削弱地方豪强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实力,巩固中央集权统治。但因搞得过头,弄得众多富户破产,带来消极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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