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减免税的通知

1991年2月4日 国税发[1991]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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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为扶持我国电子行业发展,加快电子产品国产化步伐,根据国务院122次常务会议精神,在“七五”期间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以下简称四种产品)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这一政策的执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鉴于目前我国微电子信息产业仍处于发展阶段,为扶持其进一步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八五”期间继续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程控支持机免征增值税,软件免征营业税,上述四种产品减半征收所得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名单及产品目录》(附件一)的233家生产单位,其生产销售本单位目录内所列的产品,在一九九一年内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减半征收所得税。名单以外企业和名单内企业生产不属干本单位目录内所列的产品,不得比照四种产品的优惠政策执行。“八五”期间,对四种产品约减免税,根据择优扶持、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我局调整下达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及产品目录,作为当年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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