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6期 史话

旧中国烟税小史(上)

阎伟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开征烟税,始于清代,但附于厘金杂捐项下,无单行法规。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清政府为镇压太平军,在扬州附近的仙女庙等地设卡筹款,以济军饷,对过卡货物,值百抽一,谓之厘金。开始仅就米劝捐,后由于军需所迫,渐演为无物不捐,故又称为百货厘金。咸丰四年(公元1854年),清政府为增加收入,巩固统治,正式拟定条例实行厘金制度,敕令各地成立捐厘公局,同时征收烟叶厘金。烟叶筋每担40文,水烟每大箱360文,每小箱240文,但是,由于官府贪得无厌,有增无减,逐年加码,后来烟叶厘金每担加价至240文至360文。

咸丰八年(公元1858年),清政府与英国订立的《通商章程善后条约》中规定,凡外国烟叶和雪茄烟之进口,皆予免税,运入内地者,则须缴纳2.5%的子口税一次;而对于国产者则抽5%。反比洋烟高,引起国人不满,群起反对,以维国产。后经清政府从新规定,无论洋烟或国产烟,均按2.5%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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