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7期 法规浅释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款的解释

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上一篇 下一篇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税法上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有两个方面:一是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办企业或设立营业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利润。二是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营业机构、场所取得的或者虽然设有营业机构、场所,但所取得的与其营业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间接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所谓“有实际联系”,通常是指据以取得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股份、债权、财产、产权等,为该营业机构、场所拥有或经营管理以及占有使用等方面的实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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