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9期 法规浅释

关于调整食盐税征收额有关问题的几点说明

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司 上一篇 下一篇

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及轻工业部联合下发的

《关于调整食盐税征收额及部分地区食盐分配价的通知》(即国税发〔1990〕223号文,以下简称《通知》),已于1991年2月1日起执行。为进一步贯彻好《通知》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做以下几点说明。

根据公平税负、简化税制的原则,这次食盐税征收额调整的出发点:一是保持全国盐税总收入以1988年为基数算帐不增不减。二是既考虑支持盐业生产企业的发展,也适当考虑个别地区流通环节目前存在的实际困难;三是与已经出台的食盐零售价相衔接。

这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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