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10期
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高等教育税收专业自学考试若问题的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高等教育税收专业自学考试若问题的管理办法(试行)
上一篇 下一篇本刊讯 为加强全国税务系统高等教育税收专业自学考试管理工作,明确各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的职责,切实做好助学工作,不断提高自学考试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局与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财政部联合发出的考委字(1990)004号文件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1991年7月15日发布了关于高等教育税收专业自学考试若干问题的管理办法(试行)。
一、机构与职责
(一)国家税务局设立高等教育税收专业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局自考办),主任由主管教育工作的局长兼任,副主任由人事教育司领导兼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与教育处合署办公。其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