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10期
读者·作者·编者
不允许用公家的钱替私人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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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入调节税是为调节我国公民收入而开征的一个税种。按照该税条例的规定,公民个人取得的应税收入中应支付税金。但现在却出现了不少单位用公款支付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怪现象。比如某地文化部门从北京请几位“歌星”演出,在支付演员报酬时不按税法规定扣缴税金,而是事后从本部门管理费中帮助这些“歌星”完了税。问他们为什么这样“乐善好施”,答曰:“现在名演员请来不易,再让人家自己缴税,岂不是难上加难。”象这样用公款代为缴税的情况,不仅发生在文化部门,而且在不少乡镇、街道企业和承包、租赁企业中也有。这些企业由于缺技术,不惜重金外聘专业技术人员,他们认为,用公款帮这些专业技术人员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只要能使企业经济效益上去了,何愁出不起几个税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