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10期
国外税收简介
美国对不正当转让定价行为制定处罚措施
上一篇 下一篇作为1990年税收法案的一部分,美国国会对在制定转让价格时,对严重偏离正常价格的行为引进了一项新的重要处罚措施,并将该措施写进了国内收入法典的第6662(e)节。罚则内容如下:
对由于“实质性金额申报不实”而引起的少缴税款,通常处以少缴税款金额20%的罚金。在“严重金额申报不实”的情况下,罚金加倍。所谓“严重金额申报不实”,是指瞒报数高于构成“实质性金额申报不实”最低金额一倍的情况。根据法律最低限度以下不追究的原则,一般公司如少缴税款金额不超过1万美元(其它类型的纳税人为5o00美元)的,免予罚款处理。
新罚则的核心是对“实质性金额申报不实”一词的定义。定义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没有什么争议。它规定纳税人在下列两种情况时一律处以20%的罚金:(1)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将销售货物的成本或其它毛收入的扣除比税务部门或法院确定的正常交易价高报出一倍或一倍以上;(2)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将其毛收入比在确定的正常交易价的情况下低报一半或一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