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函[1991]61号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建议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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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你会转报的广州工商联等单位《关于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以法治税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就批发扣税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 1983年开始实行的批发扣税制度,是对个体税收进行主渠道源泉控制的有效措施之一,对加强个体税收的征管起了积极的作用。据统计, 1984年至1990年全国批发代扣税税额84亿元,占个体营业税收入的 47.61%。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个别地区从本地利益出发,擅自决定停止扣税;一些批发单位不按规定执行批发扣税制度;有些税务机关征管力量不足,管理工作有漏洞,不能及时制止一些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偷漏税行为。这些问题,既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也扩大了社会分配不公。因此,对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税收,在当前没有制定新的更有效的管理措施的情况下,继续坚持批发扣税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应根据个体户从事批量销售和私营企业批发业务发展的新情况,相应修改和完善现行的批发扣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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