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11期 论坛

国营企业所得税制度必须坚持与强化

石坚 刘见曙 上一篇 下一篇

长期以来,关于国营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必要性问题,在税收理论上一直存在不尽一致的认识,在实践上也经历了反复曲折的历程。近一个时期,围绕税利分流和承包制所展开的激烈争论,其焦点也反映在国营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上。对此,必须有一个正确的回答。

一、国营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客观必要性

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国家之所以仍要对生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课征税收,除了通常所说的国家需要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公平税负论和收入可靠论等解释之外,其中一个根本原因,是国家为国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各种必不可少的条件一包括提供安定的社会环境、社会基础服务设施和企业职工所需的社会保障,等等。从国家来说,有权利获取相应的收入一具有强权特征的税收是其基本形式,以保证其行使社会管理职能。从国营企业而言,有义务向国家缴纳税款,以偿付其所享受的“特种服务”。这是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一点上,国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在税收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并不因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同而不同。这是国营企业必须缴纳所得税的第一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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