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统配煤矿煤炭开发基金在1991年内继续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1991年9月23日 国税函发[1991]1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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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一九九○年对统配煤矿计划内煤炭价外收取的一元开发基金,暂免征收产品税。该项规定至一九九○年底已到期。考虑到目前统配煤矿的实际困难,为鼓励开发煤炭资源,经研究决定,在一九九一年内,对统配煤矿销售煤炭在价外收取的一元(每吨)开发基金继续给予暂免征收产品税的照顾。

请依照执行。

  抄: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能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