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4期 来搞摘登

建议对国营农场开征企业所得税

文乐安 单位:湖南省益阳地区税务局农垦分局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农场经济发展较快,以农业为主体的农场,几年来已发展为工业型农场,每年实现纯收益10多亿元。但是根据第二步利改税的精神,农牧企业暂不缴纳所得税。这一政策规定已经与当前农场企业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很不适应,由此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首先,农场与农村同是种田办企业却一征一免、税负不公,不利于两者平等竞争;再则不利于堵塞在场企业乱开支、乱消费、乱建设的漏洞和财税机关对农场的管理和监督。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应迅速研究制定开征国营农场企业所得税法规。

开征农场企业所得税的设想是:农场总部以及农场下属的从事工业、交通运输、建安、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独立核算的工厂、公司、自然门店为纳税人,这些单位直接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上交主管部门费利,再加上分红股金后的余额,作为计征依据(所得额)。考虑到农场企业起步迟、原材料主要靠市场调节,资金不充足,技术力量较弱,对农场企业仍然从照顾角度出发,暂按30%的比例税率征收为宜。费用列支则要求按照农场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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