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12期
港澳台税收
台湾地区的遗产税赠与税制度
上一篇 下一篇台湾地区实行遗产税赠与税制较早,已形成较完善的税制。虽然海峡两岸社会制度不同,但由于历史渊源、民族文化、税制沿袭等因素,更因我们近年来改革开放更加深入,研讨台湾税制对我国税制建设和完善会有一定启示。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已势在必行,从台湾遗产税赠与税制中,可以借鉴一些有益的东西。
一、台湾遗产税赠与税制沿革
台湾遗产税赠与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大致经历几个阶段。
日本占领时期。台湾在被日本占领期内,税制具有浓厚的的殖民地色彩,1937年开征了与当时日本国内一致的相续税(具继承税性质),后于1946年光复后改为继承税。